一般須時兩星期,全新有限公司即能運作。但是,我們可以在緊急情況下為客戶做一個特快服務的。
本公司代辦註冊全新香港有限公司的收費包括:草擬公司章程、公司註冊費、商業登記費、公司套件 (鋼印、簽名原子章、股票、8本公司章程及會議紀錄薄)、委任董事及秘書、提交註冊文件、提供文件核實副本及兩次免費本地工商區文件速遞。
股份是股東在一家公司上的金錢利益的單位,它代表了公司資本的百分比。一般來說「股份」是指股東在一家公司上的資本份額。根據公司條例(第22章)第135條,股價是沒有票面值的。然而,在我們的一般做法中,通常客戶在成立有限公司時會設定資本為HKD10,000-,以每股1港元計算。此外,在公司的章程內必須說明創始成員同意持有的股票數量。這些創始人股份需於公司成立日或註冊成立公司之前支付。
股份組成的有限公司,一般可以“成員”和“股東”作互換的稱謂。最少的股東數量是一個。個人或企業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成員。對於一家私營公司,從法律或公司章程上,都有一些限制:
限制股份轉讓的權利;
限制其成員數目不超過50個;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一般情況下,一家私人公司必須有至少一名董事。一家私人公司,如不是某公司集團的成員及該公司集團的成員當中有上市公司,它可以委任法人團體作為其董事。不過,該私人公司必須有至少一名董事是自然人的。
另外,董事必須年滿18歲。身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仕,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454,457,459及480條
原則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考慮到達致的結果需要對公司各成員公平。
原則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公司董事必須是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力。這表示董事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得有別於獲授權的目的。行使董事權力的基本或主要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動機被發現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給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為了操控公司),行使權力的效力可予作廢。該董事即使真誠地行事,亦屬違反此項責任。
原則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簡稱「章程」) 或決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行使權力作出獨立判斷。
原則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這是指合理地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士行事時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 —
(i)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董事就有關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以及
(ii)該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識、技巧及經驗。
原則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
原則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須履行某些責任。如未有履行這些責任,便不得在執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致或准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與公司訂立交易。法律規定董事須就該等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及範圍。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可就擬行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准的程序。董事必須按所規定的範圍將有關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准。
原則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利益。
原則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的財產或資料,或任何藉董事職位而知悉公司得到的業務機會。如已在公司大會上向公司披露有關的使用或利益,並且獲得公司同意,則屬例外。
原則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擁有董事權力或作為其行使董事權力的報酬所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藉普通決議表示同意給予的利益,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原則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議
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並須遵從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
原則 11:備存妥善會計紀錄的責任
公司董事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公司備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交易的會計紀錄,而該等紀錄亦須以合理的準確度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為免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275條關於欺詐營商的規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沒有合理希望可避免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容許公司獲取進一步的信貸。
轉載自: 公司註冊處2014年3月
公司撤銷註冊後即告解散。公司一旦解散,其名下所有財產 (包括銀行戶口結餘、車輛及物業等)(如有的話)將當作無主財物而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如果公司想取回(例如銀行結餘)到該公司名下,該公司將需要申請法院命令恢復公司。
公司董事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公司備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交易的會計紀錄,而該等紀錄亦須以合理的準確度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可參考回答 有關 董事責任原則的部份)。這些記錄必須在年結日後保存為期7年,必須保存在香港; 可以紙質或電子形式保存; 必須允許董事打開檢查及無償複製。
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373至377條
需要。核數師報告必須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來編制。核數師報告須述明該核數師的意見. 表示有關財務報表是否遵照條例妥為擬備的;及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或述明其他意見;及促請成員注意該意見。
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05至409條